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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15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 14 时 0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 19 号昊华大厦 A 座 16 层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尹春凤、顾卓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

以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列

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9 年 10 月 14 日 14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

区小营路 19 号昊华大厦 A 座 16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公司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副董事长杨茂良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七

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做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合法。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具有合法有效资

格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614,456,59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

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685,989,2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398%。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 15 时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律师为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

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

《关于审议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2、《关于

审议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公告的

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

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总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根据前述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过统计,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审议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采取非累计投票制)

    表决结果:685,989,219 票赞成,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 100%。

    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714,496 票赞成,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0%。

    议案 2、关于审议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采取非累计投票制)

    表决结果:685,989,219 票赞成,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 100%。

    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714,496 票赞成,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0%。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

的董事等相关人员签字。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关于审议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

案》、《关于审议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在此确认: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签署,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