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昊华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0-29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昊华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9-067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47 号)。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实施了本次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共计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9,438,658 股,发行价格为 11.89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 706,725,643.62 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 5,067,256.44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701,658,387.18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59,438,658 元,扣
除其他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286,120.07 元后的溢价净额 641,933,609.11 元
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付至公司指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了(2019)京会兴验字第 0900001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及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下属企业根据募
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新支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
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新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及专户存储情
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专户存储金额(元) 专项用途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 2018 年重大资产
1 20000035768400030475762 500,000,000.00
惠新支行 重组交易对价
合计 500,000,000.00 -
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
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中昊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
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情况及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专户存储金额(元) 专项用途
1 11050186360000000870 201,658,387.18 支付交易费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晨光院 5000 吨/年高品质聚四
2 11050186360000000917 -
有限公司北京安慧 氟乙烯悬浮树脂及配套工程
3 支行 11050186360000000920 - 黎明大成 1000 吨/年电子级三
4 11050186360000000918 - 氟化氮扩能改造项目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专户存储金额(元) 专项用途
5 11050186360000000916 - 光明院研发产业基地项目
合计 201,658,387.18 -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35768400030475762,截止 2019 年 10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价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拓、索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1: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
乙方 2: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
乙方 3: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3”)
乙方 4:中昊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4”)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
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丙方、丁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或者在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之间划转,募集资金用
途包括支付交易费用、置换已预先在晨光院 5000 吨/年高品质聚四氟乙烯悬浮树
脂及配套工程、黎明大成 1000 吨/年电子级三氟化氮扩能改造项目、光明院研发
产业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中投入的自筹资金及用于相关项目的后续投
入,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作为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的直接或间接
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未以存
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
4、 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 1、乙
方 2、乙方 3、乙方 4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 1、乙
方 2、乙方 3、乙方 4 和丙方应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
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
人刘拓、索超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
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6、 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分别向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出具其所开立专户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7、 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中的任何一方,1 次或 12 个月
以内累计从其所开立的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不包括专户之
间划款),应当与丙方分别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9、 丙方就任一专户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
方 4 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 1、乙方 2、
乙方 3、乙方 4 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0、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丙方未按约定履行
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丙方及丁方各方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至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 和丁方书面通知丙方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新支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黎明化工研究设
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中昊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
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签
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