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之独立意见函2018-07-06
健康元药业集团 独立董事意见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独立董事
关于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
解锁之独立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
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文件,就本公司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公司《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解锁的 175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
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75 名激
励对象安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共计解锁股份 928.9020 万股。
独立董事:冯艳芳、胡庆、崔利国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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