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2017-11-24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明珠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关
于同意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相关材料,并
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城镇运
营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
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城镇运营和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据此,我们同意城镇运营继续使用不超过3.50亿元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中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
刘婵、廖朝理、汪洪生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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