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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明珠: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4-2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7 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

工具准则”),公司按照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将

持有 20%以下的权益类投资,原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现计入“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按成本计量,变动不影

响权益,不影响损益。

    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列示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司对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和通知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不产生其他重大影响,格式列

报更加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能够更客观反映公

司情况,未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王志伟、胡轶、吴美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