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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金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2017-07-27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山东金泰        公告编号:2017-020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股东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9号《关于对北

京盈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内容如下:

“北京盈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3月21日、22日、23日,你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

统合计减持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泰”)股票1,484,640

股,占山东金泰股份总数的1.0024%,减持后你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低为7.80%。你公

司作为山东金泰的大股东,未提前披露上述股票减持计划,且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山东金泰股份总数超过了其股份总数的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减持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

引以为戒,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于2017年7月31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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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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