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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5-22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9-060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胜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参股子公司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10,798.65 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计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以 9,989.37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判决,但因被告未按判决书
执行,被告可执行财产具体价值目前尚不确定,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 月 8 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全资
子公司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与公
司参股子公司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盛银”)及杭州钱
江浙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钱江浙商”)、杭州联创永津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永津”),就浙江宇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科技”)股份收购违约事项联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杭州中院的《民事案件受理通
知 书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8 年 1 月 10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8-003)。
    二、诉讼进展情况
    ㈠ 一审判决情况
    2019 年 1 月,公司接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18)浙 01 民初 4 号),认为天越创投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
支持。判决如下:
    1、杭州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
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越创投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4,698.99 万元,支付逾
期付款利息损失 380.68 万元(暂计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4,698.99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创业支付
股权收购价款 2,057.37 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166.68 万元(暂计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2,057.37 万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创永津支付
股权收购价款 2,057.37 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166.68 万元(暂计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2,057.37 万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睿盛银支付
股权收购价款 1,175.64 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95.24 万元(暂计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1,175.64 万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5、案件受理费 581,732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586,732 元,由被
告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各负担 146,683 元。
    被告夏阳、余健因不服上述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
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19-003)。
    ㈡ 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接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
判决书》((2019)浙民终 94 号),认为夏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
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次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夏阳负担。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虽已判决,但因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被告可执行财产具体价值目前
尚不确定,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因对宇天科技投资
款项的可收回性具有不确定性,天越创投 2018 年已对投资款项计提 50%减值准备
1,600.00 万元。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