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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净环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2月2日修订)2018-02-03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2 月 2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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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
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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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会议类型及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个月内举
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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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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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
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强制性规范文件,应当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情形出现,从其规定,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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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
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 参会股东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和受
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及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投票代理人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授权文件、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须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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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的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或者其本章程规定的
决策机构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
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
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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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条件的,应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
议持有异议的,可按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式)、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
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
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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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依法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可以提名公
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的监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还需遵守公司章程及有权部门的规定。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登记
    第四十二条   股东应按公司董事会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要求办理相关的登
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出具本规则要求的文件,在登记册上按载明的内容
填写并签字,登记册由公司股证办负责制作。登记册应载明出席会议股东(或代表)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代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章    非股东的出席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经董事会批准者,可以参加会议。
    第四十六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十章      大会主持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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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一)主持人根据股东签到情况,宣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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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代表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本金额的比例。
    (二)主持人宣布大会工作人员(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名单。
    (三)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正式开始。
    (四)审议各项报告和提案:
    (五)各位股东对大会提案提出质询、建议、意见,由公司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
说明,然后再开始投票表决。
    (六)投票表决完毕后,主持人宣布休会,请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对表决票
进行清点。
    (七)清点结束,继续开会时请监票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
    (八)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等事项进行见证。
    (九)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圆满结束。



                             第十三章        股东发言
    第五十三条     发言股东应事先在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按登记结果,按持股
数多的先发言;会议发言进行时,股东需要临时发言,必须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
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发言的,经大会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
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五十五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股东规定
的发言时间内不得中途被打断发言,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十四章      股东的质询
    第五十七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形之一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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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会损害股东共同利益或违反信息对称原则。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十五章     休会
    第六十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六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十六章     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项议案表决时,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六十三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参加清
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表决结果确定股东大会的
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表决
    (一)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
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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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六条     对表决异议
    大会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或者独立
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监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投票。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如既进行了现场投票又进行了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以
现场投票为准;同为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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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并公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七十六第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内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内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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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八章    股东大会公告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九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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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股东大会散会
    第八十八条     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
散会。



                       第二十一章    股东大会会场纪律
    第八十九条     参会者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并在会议签名册上签字。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第二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规则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相抵触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修订,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原则相抵触时,董事会应当及时提出本规则的修订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以普通决议通过。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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