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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净环保: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2019-04-04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       龙净环保   编号: 临 2019-012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审
计工作制度>的议案》,为适应公司管理需要,对相关制度作如下修改:

    一、《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1、原制度:“第四条 ……指定由内审监察与信息管理部负责牵头,选调各部
门人员成立公司内控评价工作实施小组;名为“内控评价工作组”。内控评价工作
组进行内部控制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修订后:“第五条……指定由企管部负责组织成立公司内控评价工作实施小组;
名为“内控评价工作组”。内控评价工作组负责内部控制的定期监督工作,组织实
施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审计监察部开展内部控制的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审计监察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原制度:“第五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还可视情况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
制开展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

    修订后:“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开展专项检查、抽
查等监督工作,……”

   3、修订后增加: “第八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开展内部控制定期监督工作,
可以采取自行组织、外聘或外包等方式实施。

   第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开展内部控制不定期监督工作前,应事先报告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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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监察部开展内部控制非定期监督工作,可以采取谈话、现场考察、问
卷调查、财务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4、原制度:“第八条 公司各公共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负
责组织相关人员按内控评价工作组的要求,及时向内控评价工作组提供所需的资
料、……”

    修订后:“第十条 公司各公共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负责组
织相关人员按内控评价工作组和审计监察部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

    5、原制度:“第九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应将其发现……等形成内部评价报告,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修订后:“第十一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应将其发现……等形成内部评价报告,
向董事会报告。”

    6、修订后增加:“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将其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
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审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
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监察部应在不定期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审报告。”

    7、修订后增加:“第二十一条 ……由于审计监察部失职,导致内部控制缺陷
未被发现或提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
报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1、原制度:“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辖公司审计监察及信息管理部。审计
监察及信息管理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修订后:“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辖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原制度:“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及信息管理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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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1、原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
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
工作的依据。公司各事业部、子公司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的审计。”

   修订后:“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组织完成的,公
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内部审计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
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2、原制度:“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宗旨
   (一) 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
的方法,评价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从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二)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各事业部、子公司的
经营活动,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只查不究”原则开展工作,只负
责查实问题,不负责后续的问题处理等。”

   修订后:“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的

   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
评价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从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一)建立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保证公司政
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二)及时堵塞漏洞,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三)防止舞弊;
   (四)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3、原制度:“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为内部审计日常机构,在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各子公司、事业部不单独设立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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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和审计人员。 审计监察及信息管理部在业务上同时接受公司管理层的任务指
派。

       修订后:“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
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内部审计日常机构。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各子公司、事业部不单独设立审计机构和审
计人员。”
   4、原制度:“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行使以下
主要职责:
   (二)审议审计监察及信息管理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修改后:“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行使以下主要职
责:
   (二)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

   5、原制度:“第十条 监察及信息管理部作为内部审计日常机构,行使以下
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对公司及事业部、子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各环节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审计监督;
   (七)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
       

   修改后:“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作为内部审计日常机构,按照董事会及
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预算;
   (二)组织实施具体内部审计工作;
   (三)以风险为导向,开展内部控制专项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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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及事业部、子公司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
督;
   (八)组织实施公司制度要求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
   (九)完成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
        
   (十一)跟踪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6、修订后增加条款: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公司
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
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及审计
委员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将审计监察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被审
计单位的书面异议或说明以及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以文件形式做出处理意见。”

       7、原制度:“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权限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可能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
公司首席执行官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公司首席执行官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
外部专业机构,来完成特殊或重大内部审计项目;
   (九)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公司予
以保证。”

   修订后:“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权限
   (四)有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可能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
经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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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有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经董事
会批准后施行;
   (十一)经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监察部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
家、外部专业机构,来完成特殊或重大内部审计项目; ”

   8、原制度:“第十二条 定期内部审计程序;第十三条 专项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飞行审计;第十五条 举报审计”所有条款进行合并和修改。册除
上述原条款。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方式
    (一)内部业绩审核
    根据董事会与管理层签订的年度经济责任制,对公司年度内部经营业绩指标
开展内部业绩审核,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业绩审核报告。
    (二)例行全面审计
    根据审计委员会下达年度计划,定期对公司各事业部、子公司、各独立核算
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及合规性开展例行全面审计,向董事会及
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三)专项审计
    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下达指令,对重大经营风险、重点战略项目、重要
经营环节进行重点内控监督和经营风险监控;对并购(投资)协议执行情况、新
并购企业并购日后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对重大基建项目、重大固定资产投
资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四)任期审计
    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批准,对管理层开展任期内
或任期结束后的专项审计,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提交任期或离任审计报告。
    (五)其他

   审计监察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
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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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监察部根据董事会的工作部署,拟订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要求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监察部拟定季度内
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计监察部根据计划或指令,制定具体内部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报
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
   (四)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制定内部审计通知书,报公司内
部审计负责人批准;
   (五)审计监察部将批准后的内部审计通知,在实施内部审计三日前,向被
审计单位送达(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六)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
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七)内部审计实施阶段,内审人员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
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
   (八)内部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九)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内部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十)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内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
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内部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
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经审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批准后并形成正式内
部审计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十二)审计监察部将根据内部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审计意见及
建议,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十三)内审项目终结,所有形成的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
入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9、原制度:“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意见异议处理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提出,负责
人应当及时处理与反馈。如经过上述处理后异议仍存在,被审计单位可以向董事
长或审计委员会提交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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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意见异议处理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提出,负责
人应当及时处理与反馈。如经过上述处理后异议仍存在,审计对象应在正式内部
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10、修订后增加:“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专项监督工作流程执行《福建
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11、原制度:“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
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董事长批准后
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造成内部审计报告严重失真;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
   修订后:“第三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
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12、原制度:“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
对其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对于不能胜任审计工作岗位
的,应予调整。”
   修订后:“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应当
是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事业部、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公司应当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
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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