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十七层 Add: 17/F,Yingu Mansion,9 West Beisihuan 邮编:100190 Rd.,Beijing 100190,CHINA 电话:(86-10)62800408 Tel:(86-10)62800408 传真:(86-10)62800411 Fax:(86-10)62800411 电子邮箱:zhtian@zhongtian.org E-mail:zhtian@zhongtian.org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8]HFKJ-002号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 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 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航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公司已于2018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4月18日。并决定于 2018年4月24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118号大楼会议室召开现场 会议,当日开放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09:15-09:25, 0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 09:15-15:00。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20日予以了公告通知,现 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同时,众天律师注意到,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临时)会议,取消于2018年4月3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的部分议案,取消的具体议案为13《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14《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15《关于选举第六届监 事会监事的议案》,其他内容无变更。并于2018年4月19日发布了《航发科技关 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 现场会议已经于2018年4月24日下午 13:30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118 号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岩峰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18年4月24日下午15:00截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航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30,654,079 股,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 330,129,367股的 39.5766%。其 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 份 119,135,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087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8,907,30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0184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 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22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691 %。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合计为 9 人,代表股份 11,746,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 3.5582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众天律师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1. 关于审议“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航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30,647,57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950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5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审议“2017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0,647,57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950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1,740,2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46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54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审议“2017 年度财务决算及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0,647,57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950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航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4. 关于审议“2018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0,647,57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950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审议“2018 年度投资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0,647,57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950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审议“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0,647,57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950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1,740,2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46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54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航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审议“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0,647,57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950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审议“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0,647,57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950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5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审议“2017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算”的 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本议案需要以下关联股东中国航发成都发动机有限公司、中国航发沈阳黎明 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四川燃气涡轮研究院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1,740,2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46%;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航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54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1,740,2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46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54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审议“2017 年度董事会费用决算及2018 年度董事会费用预算”的 议案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30,462,97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8537 %; 反对股份 1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1463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 关于审议“2018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0,462,97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8537 %; 反对股份 1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1463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1,555,6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731 %; 反对股份 191,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航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6269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 关于审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30,647,57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950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5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1,740,27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46 %; 反对股份 6,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54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航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