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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发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1-29  

						               航发科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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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9]HFKJ-001号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
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
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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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题,公司已于2019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月22日。并决定于
2019年1月28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118号大楼会议室召开现场
会议,当日开放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年1月28日09:15-09:25, 0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09:15-15:00。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15日予以了公告通知,现
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19年1月28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118
号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育武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19年1月28日下午15:00截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
份 119,790,077 股,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 330,129,367股的 36.2857%。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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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股
份 119,685,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2540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
股份 882,7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4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众天律师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1. 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19,790,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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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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