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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和资源: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11-13  

						                                                                                   务所




                            北京嘉润 律 师事务所

                    关 于盛 和资源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9年 第 四次 临时股东 大会之
                                   法律意见 书




致 :盛 和资源控 股股份有 限公 司

                               “   ”
    北京嘉润律 师事 务所 (下 称 本所 )接 受盛和 资源控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下
  “    ”
称 公 司 )的 委 托 ,指 派本所刘 霞律师 、周静律 师 (下 称 “本 所律 师 ”)出 席 公
司于 ⒛ 19年 11月 12日 下午 14时 30分 在 成都 市高新 区天仁 南街 ⒛ 8号 (大 鼎
世纪广场 一 号楼 )大 鼎世 纪 大 酒店举行 的 ⒛ 19年 第 四次 临时股 东大会 (下 称 “本
            ”                                              “             ”
次股 东大会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下 称        《证 券法 》 )、 《中
                                “          ”
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下 称 《公司法 》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 则 》 (2016
年修订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网络 投票实施 细则 (⒛ 15年 修
                                                            “               ”
订 )》 、 《盛和 资源 控股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 (下 称         《公 司章程 》 )等 法律 、
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 的规 定 ,本 所律师就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 、 召开程序 的合法 性       ,




参加会议人 员 的资格合法 性 ,会 议表 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 的合法 、有 效性进 行见证
并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律 师不对本 次股 东大会所 审议 的议案 内容 以及 议案 中所表
述 的事实与数据 的真 实性与准确性发表 意见 。

    本法律 意见 书仅 供 公 司为本 次股 东大会 目的使用 ,不 得被 用 于其他任何 目
的 。本所律 师 同意本 法律 意见 书 随公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决议等 资料 一 并公告 ,并 对
本法律 意见书 依 法承 担相应 责任 。

    为 出具本 法律 意见 书 ,本 所律 师 出席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并 对本 次股 东大会涉
及 的有 关事 项进 行 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 师根据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则 》第 五
                                                        弼呷%郛懿赣所

条之规定 ,按 照律 师行 业 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 范和 勤勉尽 职精神 ,出 具法律
意见如 下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1.1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根据 公司第 七 届董事会第 五 次会 议 决议 ,以 及 ⒛ 19年 10月 26日 公告 的《盛
和 资源控股股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召开 ⒛ 19年 第 四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 (下 称
“               ”
   《大会通 知 》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为公 司董事会 ,召 集 人 己经 根 据 《公
司法 》第 一 百零 二 条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第十 五 条 以及 《公 司章程 》第
五十 四条 的规 定 ,提 前 15日 将 召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以公告方 式通 知公 司各
股 东 。 《大会通 知 》 内容 己经 载 明 《公 司章程 》第 五十 五条规 定 的相 关事 项 ,该
等事 项包括但不 限于会 议 召集 人 、召开 时 间 、召开地 点 、召 开方 式 、股权 登记 日、
出席对 象 以及 登记事 项 、审议事 项 、股 东通过 网络投票 的时 间 、方法和操 作流程
等 内容 。

        本所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程序 符合 《公 司法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和 《公 司章程 》 的有关规 定 ,召 集程序合法有 效 。

         1,2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 师现场 见 证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现场会 议如期 于 ⒛ 19年 11月 12
日下午 14时 30分 在 成都 市高新 区天仁南街 298号 (大 鼎世 纪广 场 一 号楼 )大 鼎
世纪大 酒店 召开 ,会 议 由公 司董事长 胡泽松先生 主 持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
时间为 :采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 时 间
为股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 间段 ,即 :⒛ 19年 11月 12日         9∶   15-9∶ 25、   9∶   30-1⒈ 30、

13∶   00-1⒌ 00;通 过 互 联 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 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 ⒐15-1⒌ OO。

本 次股东大会 召开 的实 际时 间 、地 点 以及 其他相关事 项与 《大会通 知 》所 载 明的
内容 一 致 。

        据 此 ,本 所 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程序 符合 《公 司法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则 》和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召 开程序合法有 效 。



        二 、 出席会议 人 员和 召集 人 资格
                                                             事务所
                                                     跚 惩棚 思
    2,1根 据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 日 (⒛ 19年 11月 5日            )的 《股东名册》
以及本所律师对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
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查验 ,现 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554,080,%1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685%,占 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佴 33%。

    根据 上证 所信 启、网络有 限公 司提供 的数 据 ,本 次股 东大会通 过 网络 投票系统
进行有 效表 决 的股 东共计 6人 ,代 表 公 司股份 10,872,硐 0股 ,占 公 司股份 总 数 的
0,61%%,占 公 司有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0,65⒍ %。

       除 上述 公 司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 外 ,其 他 出席 或列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为公
司董事 、监 事 、董事会 秘 书等 公 司高级管理人 员 、本 所见 证 律 师 。前述 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符合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第 二 十 三 、第 二 十 六条 以及 《公 司章程 》
第 五 十九 、第六十 六条 的规 定 。

    2.2根 据 公 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 五 次会 议决议 9以 及 《大会 通 知 》 ,本 次股 东
大会 召集 人是 公 司董事会 ,符 合 《公 司法 》第 一 百零 一 条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则 》第 六条 以及 《公司章程 》第 一 百零七条 的规 定 。

    据 此 ,本 所律 师认 为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资格和 召集 人 资格均符合 《公
司法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则 》、 《公 司章程 》的相 关规 定 ,其 资格合法有
效。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

    3,1审 议事 项

       经 本所律 师查验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的议案共计 1项 ,即 《关 于为参股
子公 司 中核华盛矿产有 限公 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 易 的议案 》 。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的议案 内容与 《大会通 知 》披 露 的议案 内容相 符 ,符 合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 则 》第十 三 条 、第 十 四条 以及 《公 司章程 》第 五十 二 条 、第 五
十三 条 的规定 。

    3,2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p9跸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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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 次股 东大会 采用 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表 决方 式 。经 本 所律师
现场见证 9在 会 议 主持人 的主持 下 ,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 议对 列入 《大会通知 》
的议案进 行 了审议 ,并 以记 名投票方 式对 该议案进 行表 决 ,2名 股 东代表 、 1名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参加 了计 票 、监票 。在合 并现场 投票 结果和 网络投票 结果后
由会议主持人 当场 公布表 决结果 。

     (2)经 本所律 师现场见 证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决议 由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董事
签字 ,会 议记录 由会 议 主持人 、 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 监事 ,以 及会 议记 录人签 字 。
出席会 议 的股 东和股 东代 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

     据此 ,本 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和表 决 结果符合 《公 司法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 则 》、 《公 司章程 》 的相 关规 定 。

     3,3本 次股 东大会 表 决结果

     经合 并计算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 投票结果和 网络投票 结果 ,本 次股 东大会表 决
结果如 下   :




       审议通 过 《关 于为参股子 公 司 中核华盛矿 产有 限公 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 易的
议案 》

     表 决结果 :同 意 564,” 8,341股 ,占 出席会 议股 东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 ,∞ 56%;反 对 ⒛ ,800股 ,占 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00佴 %;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

     其 中 ,出 席 会议 的中小投 资者 的表 决情况为 :同 意 81,O37,858股 ,占 该等股
东有表 决权 股份 数 的 99.%舛 %;反 对 舛 ,800股 ,占 该等股 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 的
0,O~s06%;弃 权 0股 ,占 该等股 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 的 0%。

     关联 股 东海 南文 盛 投 资有 限公 司 、海 南文 武 贝投 资有 限公 司 己依 法 回避 表
决。

       该议案 经 出席本 次会 议 的有表 决权 的股 东所持表 决权 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通过 。



     据 此 ,本 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符 合 《公 司法 》第 一 百零 三
条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 则 》第 二 十七条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至 第 三 十 八
条 以及 《公 司章程 》 第 七 十 五 条 至 第 九十条 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 效 。
                                                   D°   №γ,叮孓雾逞霁摁胃务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 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 、有效 ;所 有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



    本法律 意见书 正 本 四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 正 文 ,为 本 法 律 意见书签字盖 章页 )
                                                                              DO                                事务所
                                                                                                                思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
                                        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




                                                                                      I r 0n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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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蛐蛳 翊亥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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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静



                                                                         签署 日期 :⒛ 19年 11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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