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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泰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1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9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7            -             2018/7/18       2018/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536,247,870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5,074,701.8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7            -             2018/7/18       2018/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全体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中包括:①广州城
启集团有限公司、②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③淮南市中峰房地产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④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⑤广州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⑥
广州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⑦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由其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限制性股份的个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人民币 0.12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6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26 元。

       5、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1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170 号四楼;
联系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徐广晋;
联系电话:020-87379702;
联系传真:020-87386297。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