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6 层 邮编: 510623 26/F, CTF Finance Center, 6 Zhujiang East Road, Zhujiang New Town, Guangzhou, 510623, P.R.C.. 电话:(86 20)2801 6788 传真:(86 20)2801 6799 网址: 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粤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170 号四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其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8年8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 1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2.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2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和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列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 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广 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指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0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含通过网络 投 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所持(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股)为 1,630,268,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2787%。 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上述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该等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0,268,0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0,238,0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30,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629,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7%;反对 30,000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3%; 弃权 0 股。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0,238,0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30,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629,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7%;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3%; 弃权 0 股。 4.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 选举杨树坪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29,829,5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221,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25%。 (2) 选举杨树葵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29,829,5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221,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25%。 (3) 选举何德赞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29,829,5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221,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25%。 (4) 选举李宏坤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29,829,5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221,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25%。 (5) 选举陈湘云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29,829,5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221,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25%。 (6) 选举范志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29,829,5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221,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25%。 5.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谭燕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29,829,5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221,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25%。 (2) 选举李非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29,829,5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221,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25%。 (3) 选举王朋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29,829,5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221,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25%。 5 6.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 选举谭建国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29,829,5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221,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25%。 (2) 选举李浴林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29,829,518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84,221,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25%。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 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 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 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签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