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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江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7-07-19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7-040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8,882,56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经审慎考虑,确认预计
负债为 8,882,566 元,预计将减少公司 2017 年度当期损益 8,882,566 元。
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能否取得法院
采纳,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
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市中院”)《执行
裁定书》[(2017)黔 02 执 126 号之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依据生效的六盘水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 02 民初 161 号],
六盘水市中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首黔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产投”)、
本公司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水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述案件的起诉、一审判决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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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和临 2016-074 号)。
    二、本案件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六盘水市中院调查,被执行人首黔公司无动产和方便
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根据(2016)黔 02 民初 161 号《民事判决书》第
二项,被执行人本公司、首钢产投和首钢水钢应当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对首黔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本公司、首钢产投和首钢水钢价值 8,882,566 元及利息的
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六盘水市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 8,882,566 元。公司经审
慎考虑,确认预计负债为 8,882,566 元,预计将减少公司 2017 年度当期
损益 8,882,566 元。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向法院提出执行
异议,能否取得法院采纳,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黔 02 执
126 号之二]。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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