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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江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07-29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7-042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变更保全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变更保全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88,497,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
审理,本次裁定属于诉中财产保全变更,暂无法判断该诉中保全对公司
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市中院”)签发的(2017)黔
02 民初 67 之一号和之二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及首钢水城钢
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市中院于 2017
年 7 月 3 日作出(2017)黔 02 民初 67 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对公司
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公司不服,向六盘水市中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
销(2017)黔 02 民初 67 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公司的冻结。
    2017 年 7 月 21 日,六盘水市中院经审查后作出(2017)黔 02 民初
67 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复议请求,并立即开始执
行。2017 年 7 月 24 日,公司向六盘水市中院提供一般结算账户作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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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等值担保财产,并向六盘水市中院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单及承诺书,承
诺一般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满足本案所需冻结资金额度,请求变更保
全标的物。
    关于本案的起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等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7-031 号和临 2017-038 号。
    二、裁定情况
    2017 年 7 月 27 日,六盘水市中院作出(2017)黔 02 民初 67 号之
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公司的一般结算账户,期限 1 年;
    2、解除对公司原冻结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六盘水市中院已冻结本公司的一般结算账户银行存款
88,497,000.00 元。由于本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次裁定并冻结公司
上述银行存款属于诉中财产保全,暂无法判断该诉中保全对公司本期和
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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