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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江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7-08-15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7-043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四被告
     涉案的金额:88164580.9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
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
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黔 02
民初 95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
院已经受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
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贵州首黔资源
开发有限公司杨山煤矿(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
四被告”)、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五被告”)及首钢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
    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和第六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
其中:第四被告(本公司)持有第一被告 25%的股权。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1-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讼状》,本案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需要流动资金,向原告申请借款。2015 年 12 月 24 日,原
告与第一被告双方签订了 2015 首黔重整流借字 001 号《贵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捌仟伍佰伍拾捌万元整;
借款期限 24 个月,即自 2015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止;借
款利率为固定利率,6%年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按季结
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
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
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
息的,自次日起对未按时偿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
浮百分之五十计收复利;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按时
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一次还本的约定,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偿还全部借
款本金。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盘土国用 2011 第 328 号、盘土
国用 2011 第 329 号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
人另行签订。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
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
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015 年 12 月 24 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 2015 首黔抵字 001 号《贵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合同》,提供编号 2015 首黔抵字 001-1 号
《土地使用权抵押清单》所列土地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
押登记手续。该合同 8.2 条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
保(含债务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5 年 12 月 25 日,第二被告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 2015 首黔杨
山保字 001 号《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
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捌仟伍佰陆拾万元整;债权人自 2014 年 7
                                 -2-
月 31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
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因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的计算超过最高额
部分,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
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
费、拍卖费、查询费等;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业务分
别计算,即自单笔业务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保证责任的承担:本合同所担保
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
以就物的担保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5 年 12 月 29 日,原告向第一被告放款 8558 万元。借款人在 2016
年正常支付三个季度利息后,明确表态不能支付第四季度的利息。经原
告多方协调由他人代付 130 万元支付第四季度利息,但借款人至今拒绝
出具借条。至今,借款人又拖欠了 2017 年第一季度利息 130 余万元。
    据核实,第一被告注册资本 20 亿元,实际到位资本 7.22 亿元,其
中,第三被告认缴 10.2 亿元,实际出资 4.04 亿元;第四被告认缴 5 亿元,
实际出资 1.5 亿元;第五被告认缴 3 亿元,实际出资 0.6 亿元;第六被告
认缴 1.8 亿元,实际出资 1.08 亿元。
    经原告及上级行多次深入实地调查,第一被告已于 2016 年 8 月底停
止生产经营,仅有临时聘用人员几人留守,公司办公楼前被其他债权人
用乱石围堵。其分公司盘县杨山煤矿从 2016 年 8 月底停止生产至今仍未
复产,已无销售收入,公司持续亏损,仅对煤矿井底进行日常通风、排
水及设备维护。根据原告、第一被告双方签订的 2015 首黔重整流借字
                                 -3-
001 号《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 12.9 条的约定,
现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和第六被告
提起诉讼。截止 2017 年 5 月 12 日,第一被告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 8558
万元,利息 2584580.98 元,合计 88164580.98 元(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第一被告双方 2015 年 12 月 24 日签订的 2015 首
黔重整流借字 001 号《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558 万元,利息 2584580.98 元,
合计 88164580.98 元(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以后的利息按合
同约定利随本清);
    3、第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和第六被告在出资不到位的限额
内对以上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原告对拍卖、变卖第一被告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款项享有优先
受偿权;
    6、由六个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
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