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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江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7-10-28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7-056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四被告
     涉案的金额:88,164,580.9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
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第四被告”)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中院”)
《民事判决书》[(2017)黔 02 民初 9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向六盘水中院起
诉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
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第四被告、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第五被告”)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第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中院于 2017 年 9 月 10 日
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本案的起诉情况,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进行了相应公告(具
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
                                  -1-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公告(临 2017-043 号))。
 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和第六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其中,
第四被告持有第一被告 25%的股权。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六盘水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四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与被告贵州首黔资源
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签订的《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偿还
原 告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支 行 借 款 本 金 85580000 元 , 利 息
2584580.98 元(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
利率计算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对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后,有权向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
债务,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可与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
司就抵押财产(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鸡场坪乡坪子村、木歹村,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盘土国用 2011 第 328、盘土国用 2011 第 329 号的土地)
协议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五)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
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贵州首黔资源开
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8562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90623 元,由贵州首
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承担
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后续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黔 02 民初
95 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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