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民事上诉状的公告2017-11-02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7-057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
庭审理,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上述的基本情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第三被上诉
人”)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六盘水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以下简称“上诉人”)不服六盘水中院作出的
(2017)黔 02 民初 67 号民事判决中不支持上诉人国内信用证 1000 万到
期后垫款的利息,已依法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首黔资
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上诉人”)、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上诉人”)、本公司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上诉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二被上诉人、第三被上诉人和第四被上诉人均为第一被上诉人股
东,其中,第三被上诉人持有第一被上诉人 25%股权。
关于本案的起诉、财产保全、变更财产保全和一审判决情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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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8 日、2017 年 7 月 11 日、2017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10 月 11 日进行了相应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公告)。
二、本次上诉人上诉请求
1.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7)黔 02 民初 67 号民事判决中不支持原告对 1000 万元国内
信用证垫款后的利息(截止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利息金额为 634,375.00
元)的判决;
2.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
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费用由以上被上诉人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
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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