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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江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民事上诉状的公告2017-11-02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7-057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
庭审理,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上述的基本情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第三被上诉

人”)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六盘水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以下简称“上诉人”)不服六盘水中院作出的

(2017)黔 02 民初 67 号民事判决中不支持上诉人国内信用证 1000 万到

期后垫款的利息,已依法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首黔资

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上诉人”)、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上诉人”)、本公司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上诉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二被上诉人、第三被上诉人和第四被上诉人均为第一被上诉人股

东,其中,第三被上诉人持有第一被上诉人 25%股权。

    关于本案的起诉、财产保全、变更财产保全和一审判决情况,公司
                                  -1-
已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8 日、2017 年 7 月 11 日、2017 年 7 月 29 日、2017

年 10 月 11 日进行了相应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公告)。

    二、本次上诉人上诉请求
    1.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7)黔 02 民初 67 号民事判决中不支持原告对 1000 万元国内

信用证垫款后的利息(截止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利息金额为 634,375.00

元)的判决;

    2.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

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费用由以上被上诉人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

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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