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8-01-11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8-001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涉案金额:39,0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
款 39,000,000 元。根据法院裁定,该款项系公司作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黔公司”)股东应履行的出资义务,公司经审慎
考虑,已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待公司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后再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公司 2017 年度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下一步的应对措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
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市中院”)《执行裁
定书》和《执行通知书》[(2017)黔 01 执 97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高民终字第 152
号民事判决书,贵阳市中院受理了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首黔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首钢产投”)、本公司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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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述案件的起诉、判决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5-004 号、
临 2015-064 号、临 2016-039 号)
二、本案件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贵阳市中院已向首黔公司、首钢产投、本公司和首
钢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至今上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贵阳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38 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
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人民币 39,000,000 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
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
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
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
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
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逾期提出
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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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贵阳市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 39,000,000 元。根据法院
裁定,该款项系公司作为首黔公司股东应履行的出资义务,公司经审慎
考虑,已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待公司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后再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公司 2017 年度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黔 01 执 974
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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