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 称“《公司章程》”)、《盘江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就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的事实和文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于召开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于 2018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在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召开 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出席会议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重大会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依法 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要求,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8 年 6 月 27 下 午 14 点 00 分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 95 号盘江控股集团 公司会议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易国晶先生主持。 同时,公司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进行。具体为: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 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各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6 月 20 日 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律师查验,出席本次现场大会并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数为 969,967,567 股,占公司表决 权股份总数 1,655,051,861 股的 58.6064%,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股份 15,810,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553%。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 计 22 名,代表公司股份 985,778,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561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董事 2017 年度薪酬的议案; 8.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9.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0.关于聘请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公司与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事项完全一致, 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大会由推举的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清点,并经本所律师对投票 表决结果进行查验。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根据最终 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985,306,025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 %;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76%。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985,306,025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 %;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76 %。 3.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同意 985,306,025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 %;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76%。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985,30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6 %。 5.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 985,30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6 %。 6.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985,30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 %;反对 48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96%;弃权 0 股。 7.关于公司董事 2017 年度薪酬的议案;同意 985,306,02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 %;反对 4,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 %。 8.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 983,836,02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 1,474,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弃权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 %。 9.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 985,30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6%。 10.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985,306,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反 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 11.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24,255,425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92%;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90%;弃权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918%。 12.关于公司与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21,487,6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6.8962%;反对 2,772,4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119%;弃权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19%。 1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 983,090,858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3%。 所审议议案中,控股股东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第 11、12 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持股 5%以下 的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计票的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健 王健 201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