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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2019-12-13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
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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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战略委员会决策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以便委员会展
开工作:(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
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初步评估、可行性分析及合作方等情况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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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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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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