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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2018-02-13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8-012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 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11 月 15 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发布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55 号),对公司全资
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及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阳杜宇)、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化工)被贾满根
起诉的 5 个运输合同纠纷案诉讼进展(一审判决)情况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原告贾满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市中院),金华市中院对上述 5 案均已作出本案按上诉
人贾满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
定。现将诉讼事项进展及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 月 3 日,江煤销售公司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 0783
民初 18182 号、18129 号、18127 号、18128 号和 18181 号 5 张传票,以及贾满根诉东阳
杜宇、江煤销售公司和河池化工的 5 宗运输合同纠纷案起诉状。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江煤销售公司从东阳杜宇采购煤炭并销售给河池化工。袁州区佳运物流运输部、袁
州区美捷物流运输部、袁州区远通物流运输部、袁州区福运物流运输部和娄底市祖师煤
业有限公司分别通过东阳杜宇联系为江煤销售公司运输煤炭给河池化工,并向河池化工
开具运费发票,应收运费分别为 12.6 万元、117.2 万元、80.7 万元、117.4 万元和 354.5
万元。贾满根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分别从上述原债权人处受让上述 5 项应收运费债权。2016
年 12 月,贾满根将江煤销售公司及东阳杜宇、河池化工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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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应收运费和逾期利息损失,分别为 13.9 万元、
128.8 万元、91.4 万元、129.7 万元和 381.8 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管辖权异议
    江煤销售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交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东阳市法院驳回异议申请。后又向金华市中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亦被驳回。
    四、一审情况
    2017 年 4 月 27 日、9 月 26 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两次分别开庭审理了上述 5 案。2017
年 10 月 26 日分别对上述 5 案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贾满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贾满根负担。
    五、二审情况
    上诉人贾满根不服上述 5 案的一审判决,向金华市中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中院对上
述 5 案分别进行了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满根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上述 5
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金华市中院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分别对上
述 5 案作出裁定,裁定结果均为:本案按上诉人贾满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终结,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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