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9-01-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200041
23-25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海澜之家
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公
告》,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债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和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3 日上午 10:30 在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许庆华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名方式进行
现场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为 15,644,180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
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1,564,418,000 元,占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52.15%。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
《会议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有债券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
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议案一:《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4,18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99.81%;反对 30,00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0.19%;弃
权 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本次会议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会议规则》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
票的程序均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
律师为张隽律师、周宇斌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张 隽
周宇斌
201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