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7 年度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 告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对无法 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我们尊重 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论,并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二、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 明,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以 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万军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 悦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