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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抚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01-19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ST 抚钢       公告编号:临 2019-002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5 月 21 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
书》(沈稽局调查通字[2018]252 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
期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及孙启先生、张晓军先生、姜臣宝先生、
高炳岩先生、王朝义先生、董学东先生、魏守忠先生、张玉春先生、
邵万军先生、伊成贵先生、刘彦文先生、武春友先生、张悦女士、赵
明锐先生、单永利先生、王红刚先生、孔德生先生、刘振天先生、孙
立国先生、崔鸿先生、鄂成松先生、孙大利先生、孙德石先生、赵光
晨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57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如下: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孙启、张晓军、姜臣宝、高炳岩、
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成贵、刘彦文、武春
友、张悦、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孔德生、刘振天、孙立国、崔
鸿、鄂成松、孙大利、孙德石、赵光晨: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
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抚顺特钢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 1 月 31 日,抚顺特钢发布《关于公司前期财务数据重大
调整及停牌检查的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存货等实
物资产不实问题,可能涉及公司以往年度财务数据重调整”。2018 年
4 月 28 日,抚顺特钢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
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称“鉴于上述追溯调整工作量较大且追溯
调整事项涉及年限较长,相关财务数据核实工作尚未结束,公司预计
无法在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一季度报告”。
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公司仍未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
一季度报告,而是迟至 2018 年 6 月 26 日才对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以上事实,有抚顺特钢相关公告、抚顺特钢提供的情况说明、相
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抚顺特钢上述未按规定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关于“上
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
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未按规定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
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的
规定,构成该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
罚”的情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该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启,时任总经理张晓军,时任董事、财务总
监姜臣宝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是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高炳岩、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
成贵、刘彦文、武春友、张悦、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孔德生、
刘振天、孙立国、崔鸿、鄂成松、孙大利、孙德石、赵光晨等作为抚
顺特钢的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是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抚顺特钢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孙启、张晓军、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
款;
    三、对高炳岩、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
成贵、刘彦文、武春友、张悦、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孔德生、
刘振天、孙立国、崔鸿、鄂成松、孙大利、孙德石、赵光晨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
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第一、二
项所列当事人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 ,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电
话:021-50182681/021-50186635),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会行
政处罚委员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中国证监会《告知书》原文,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