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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豆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22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17-080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
   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概述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
称“第 42 号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新第 16 号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
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在 2017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公司董事会对
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按照第 42 号准则和新第 16 号准则
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第 42 号准则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
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第 42 号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新第 16 号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
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
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
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第 16 号准则
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第 16 号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
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暂未涉及第 42 号准则规定的相关事项;根据新第 16 号准则,公司
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及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第 16 号准则施行日
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进行了梳理,将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与本公司日常活
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并将“其
他收益”项目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由于 2017 年 1-6
月未发生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 2017 年 1-6 月计入其他收益的
政府补助合计为 0 元。
    上述会计准则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均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对公
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
会〔2017〕13 号)和《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
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
13 号)和《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