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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润: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9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
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
(太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申请的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
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为满足奥
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担保期限为2年。公司全
资子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二、对《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
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申请的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贸易
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为满足太仓海
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担保期限为2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担
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
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相违背的情况。

     三、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申请的人民币8,000万元贷款、银票、信用证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
是为满足江阴鑫辉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担保期限为1年。公司及公司全资子
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
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独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郑垚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