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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润: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公司聘请,委派         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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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17 年 10 月 21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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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 14:30 如期在江     省无锡
市惠山区智慧路 5 号无锡信息港-A 座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办公区 11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6 日 9:15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
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188 名,代表股份 46,114,00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5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
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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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转让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君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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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股东 YANG HUAIJIN(杨怀进)借款的议案》。
       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同时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当场公布最
终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最终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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