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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润:关于与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2017-11-21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 海润        公告编号:临 2017-145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或者“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与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高邮市签订
了《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
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201);2017 年 6 月 28 日,公司
就上述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当日披露的《海润光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暨高邮在建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98)。
    截止目前,上述工业项目主要相关投入资金系出自管委会给予的财政补贴,
由于公司在高邮地区的投资战略拟作出调整,同时上述工业项目系由公司原董事
长孟广宝先生协助并主导推进,鉴于目前孟广宝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等职
务,公司与管委会协商一致,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之终止协议》。


    一、《<项目投资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丙方:扬州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见证方):高邮市人民政府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自愿解除 2016 年 12 月 15 日签订的
《投资协议书》(协议编号:2016011),《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同
时终止履行,基于该协议签署的扬州海润光伏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等同

                                     1
时终止。
    2、三方确认:现存于乙方处的共管账户内资金及存于丙方处共管账户处的
利息(截至 2017 年 8 月 4 日)均为乙方所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甲
方和丙方将丙方处共管账户内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解除共管账户
手续。
    3、鉴于相关厂房建筑物系由乙方为甲、丙方代建,甲丙双方同意将丙方名
下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配套设施等全部交由乙方指定的高邮市经济发
展总公司,并积极配合办理所需的一切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
方承担。
    4、因甲乙双方《投资协议书》终止,投资项目同时终止,甲乙丙丁四方一
致同意将扬州海润光伏项目的全部不动产交由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甲丙双方
出资返还的处理方式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
    甲方或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积极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人办理使用
权登记,但是办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费与甲方或丙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在办
理扬州海润光伏项目不动产权到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国
土、规划、发改、建设等部门的前期报建手续变更的,甲方和丙方需积极配合办
理;甲方和丙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将高邮海润光伏项目内的污水、供电设施,水、
电管网等全部配套工程变更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5、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协议为准,任何一方无权要求对方履行超
出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需根据上市公司合规性要
求、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政策要求对操作方式进行更改的,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
议操作方案。
    6、甲乙丙三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
对本协议任一项下条款的违反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违约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
施并承担违约人民币 10000 元,违约金不足义务弥补其他损失的,责任方还应
当承担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7、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及丙方不再享有《投资协议书》及相关《备忘录》
所涉及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投资协议书》的任何义务,亦不得干涉乙方对该
地块及该项目重新招商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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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之终止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就上述工业项目主要相关投入资金系出自管委会给予的财政补贴,
并且双方约定原《项目投资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及追究违约责任。因此上
述《<项目投资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签订对公司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重大风险提示
    1、公司在按照上述协议在配合管委会进行工业项目不动产权过户变更的过
程中,审核与办理周期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及丙方不再享有《投资协议书》及相关《备忘录》
所涉及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投资协议书》的任何义务,亦不得干涉乙方对该
地块及该项目重新招商引资活动。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项目投资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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