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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润: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7-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公司聘
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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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并载明
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2 日 14:30 江        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
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 178 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
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186 名,代表股份 363,469,3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92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
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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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基本薪酬的议案》;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案>等事项的
工商变更及备案事宜的议案》;
   (五)《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关于增补吴黎明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2、《关于增补吕玉龙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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