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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润: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31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相关资
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关联方华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保理”)借款人民币
2,600 万元,该借款将用于支付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借款利息为年利率 4.35%,借款利息从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
     2018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杨怀进先生与华君实业(中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君实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杨怀进先生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312,383,022 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
华君实业,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61%,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71,773,229.00 元。如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即本次权益变动后,华君实业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鉴于华君保理系华君实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10.1.6 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
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 10.1.3 条或者第 10.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根据上述协议安排,在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华君实
业、华君保理将视同公司的关联人,故本次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该项交易有助于优化公司的借款结构,降低公司融资的综合成本,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华君保理借款事项。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郑垚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