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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润: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公
司聘请,委派      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1
大会规则》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并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
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 14:30 如期在江     省江阴
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 178 号行政楼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1 日 9:15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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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
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467 名,代表股份 438,783,7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286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
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 一 )《 关 于 拟 转 让 全 资 子 公 司 Greenvision Ambiente Photo Solar
S.r.l.100%股权的议案》;
     (二)《关于拟转让天津协合海润新能源设备销售有限公 49%的股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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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 AGRO ELITE EOOD 股权暨与香港金铭有限公
司签署一揽子<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四)《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 BCI CHERGANOVO EOOD 股权暨与香港金铭有
限公司签署一揽子<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五)《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 BESTSOLAR EOOD 股权暨与香港金铭有限公
司签署一揽子<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六)《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 S.C. Green Vision Seven S.R.L.95.5%股
权暨与香港金铭有限公司签署一揽子<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七)《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武威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权暨与江
  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八)《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岳普湖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权暨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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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