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 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 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受让义马 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项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 改善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减少关联交易,避免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 争,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 意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