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31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
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
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放弃子
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
团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承诺的变更方案>的议案》、《关于<义马煤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承诺的变更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放弃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子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放弃三门峡中意招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优
先购买权和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使三门峡中意招标有限公司立足国贸
集团的物流贸易平台迅速发展壮大,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持续稳定快速
发展,可为公司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承诺的变更方案》
的独立意见
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在承诺期
间,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公司”)
向大有能源转让了在建的豫西煤炭储配中心项目,关闭兼并重组小煤
矿 44 对,注销清算煤炭类企业 2 家,长期停产停建矿井 2 对,履行
了对尚未注入上市公司的生产矿井的煤炭销售委托给大有能源进行
统一管理的承诺;间接控股股东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河南能源”)累计关闭矿井 91 对,减少产能 2248 万吨。
根据对义煤公司、河南能源煤炭存量资产的详细排查,义煤公司
的主要优质煤炭资产前期已注入到大有能源,目前存量煤炭资产仍不
同程度存在盈利能力不足、资源濒临枯竭、证照不全等诸多不确定因
素和经营风险,短期内难以达到上市公司收购条件;河南能源存量煤
炭资产规模庞大、产权关系复杂,在矿权、土地、房产、社保、证照
及其他合规事项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优质煤炭资产多被抵、质押,整
改工作短期内无法完成。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义煤公司、河南能源出具的《同
业竞争承诺的变更方案》客观、充分考虑了当前行业形势和企业经营
实际,《同业竞争承诺的变更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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