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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动力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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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4-202


    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
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发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投票,2019 年 8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2019 年 8 月 27 日 9:15-15:00。


    5、2019 年 8 月 27 日 14 点,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 8
号公司 410 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振亚先生主持。
动力源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共计 95,791,159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1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清点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同时,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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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力源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委托代理人)审
议通过,上述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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