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关联方进行债务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进 行债务重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债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尽快收回关联方逾期经营性欠款,有助于降低 公司的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改善公司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 张芳 贺志勇 常青林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