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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安泰: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9-03-22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现对公司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二○一九年第一次会议提出
的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 年度共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820,249,593.76 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20,361,472.39
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00,111,878.63 元。
    由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值,故公司 2018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
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系因公司不具备
利润分配条件,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
该项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志勇    常青林    张芳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