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安泰能源转让中泰煤业 29%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安泰能源 转让中泰煤业 29%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有效盘活资产,降低投资风险,缓解公司的流动资金 压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产生的投资收益将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积极影响。 独立董事(签名): 常青林 孙水泉 邓蜀平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