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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友化工:关于诉讼结果公告2018-03-10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18-003 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
诉人(原审原告)
    ●涉诉金额:9,800 万元,累计金额 25,970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


    2018 年 3 月 8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
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诉的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五彩碱业”,
公司持有 51%股权)的另一方股东五彩矿业(持有青海五彩碱业 49%股权)未按
《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
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2017 年 7 月 24 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累计涉诉金额 25,97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2016 年 7 月 27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5 月 20 日、2017 年 7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41 号)、《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
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42 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6-066 号)、《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0
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4 号)。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7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因与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9,800 万元为限对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
司持有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的 49%范围内相应价值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 531,800 元,由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7-044 号)。
    被告五彩矿业对唐山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依法向
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8 年 3 月 8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院出具的(2017)
冀民终 8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31,800 元,由上述人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河北省高院已对公司 2016 年 1 月 14 日提起的诉讼进行终审判决,2017
年 6 月 27 日,公司在唐山中院进行了执行立案,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截
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五彩矿业任何形式的补偿款。
    河北省高院对公司 2016 年 7 月 15 日提起的诉讼所做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
已审理终结。为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
依法处理本次纠纷。
    2016 年 12 月,青海五彩碱业 2 亿元银团贷款到期,因其现金流紧张,不能
全额偿还,公司及时履行保证责任担保义务,为其代偿了 13,000 万元,但五彩
矿业未按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2017 年 7 月 24 日,公司向唐山中院起诉五彩矿
业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要求五彩矿业承担反担保义务,涉诉金额 6,370
万元。唐山中院对该笔诉讼已开庭审理,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民事判决书,公司将
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2、2017 年 12 月,青海五彩碱业最后一笔银团贷款到期,因青海五彩碱业现
金流紧张,不能全额偿还,公司及时履行保证责任为其代偿了 13,453.36 万元,
但截至目前五彩矿业未按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为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与五彩矿业积极沟通,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反
担保责任,以期尽快妥善处理该事项,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累计为青海五彩碱业代偿银团贷款 66,453.36 万
元。目前,青海五彩碱业生产经营一切正常,盈利能力持续向好。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 298,064 万元、净资产 92,781 万元;2017 年 1-9 月份,实现
主营业务收入 115,885 万元,净利润 15,966 万元。公司将继续督促青海五彩碱
业不断提升经营效率、积极寻求和把握市场机会,继续提高盈利能力,随着青海
五彩碱业现金流的逐渐好转,其将偿还公司代偿资金。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资
金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河北省高院(2017)冀民终 83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