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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友化工: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5-11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18-022 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本次涉诉金额:9,058.77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五
彩碱业”,公司持有其 51%股权)最后一笔银团贷款到期,因青海五彩碱业现金
流紧张,不能全额偿还,公司及时履行保证责任为其代偿了 13,453.36 万元,但
青海五彩碱业另一方股东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矿业”)(持有
青海五彩碱业 49%股权)未按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
《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对五彩矿业提
起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一”)。2018 年 5 月 9 日,唐山中院受理了本案件并向
公司出具了“(2018)冀 02 民初 225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就因与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2017 年 7 月 24 日提起的诉讼所累计涉诉金额 25,970
万元产生的利息损失向唐山中院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二”)。2018
年 5 月 9 日,唐山中院受理了本案件并向公司出具了“(2018)冀 02 民初 224 号”
《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志义
   住所:河北省唐山南堡开发区
   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茂生
   住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人民东路 33 号
   第三人: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作功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饮马峡工业园区内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2、诉讼事由
    2011 年 12 月 15 日,青海五彩碱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作
为牵头人的银团(以下简称“银团”)签订《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年产 110 万
吨纯碱项目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合同》”),约定银团向青海五
彩碱业提供项目贷款,贷款总金额为 14 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 6 年,期间根据
合同约定每半年归还部分本金。公司为青海五彩碱业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并与银团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日,五彩矿业与公司签订《股权
质押合同》,五彩矿业以其持有的青海五彩碱业 49%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公司提
供了反担保,反担保总金额不超过 7 亿元人民币,该反担保所涉股权已于 2012
年 1 月 9 日在海西州大柴旦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
    2017 年 12 月 15 日,青海五彩碱业最后一笔银团贷款到期,金额为 1.97 亿
元本金和 514,663.33 元利息,但因青海五彩碱业现金流紧张,不能全额偿还,公
司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以自身财产向银团偿还了青海五彩碱业的贷款本息
134,533,592.27 元,及时履行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
    根据《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五彩矿业应于公司履行完保证责任时即应开始
履行其反担保责任,向公司承担 65,921,460.21 元人民币的反担保责任。截至
2018 年 5 月 7 日,五彩矿业未按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同时根据《股权质押合
同》约定,五彩矿业应以 65,921,460.21 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承担自 2017 年 12 月 18 日银团收到公司代青海五彩碱业偿还的银团贷款之日起,
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7 日,利息损失为
1,099,895.05 元。以上合计为 67,021,355.26 元。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唐山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彩矿业向公司承担 65,921,460.21 元人民币的反担保责任。
   (2)判令五彩矿业以 65,921,460.21 元为限,对五彩矿业持有的青海五彩碱
业 49%股权范围内相应价值的股权有权予以拍卖或变卖,并优先受偿。
   (3)判令五彩矿业以 65,921,460.21 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承担自 2017 年 12 月 18 日银团收到公司代青海五彩碱业偿还的银团贷款并发出
《履行担保责任确认函》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
至 2018 年 5 月 7 日,利息损失为 1,099,895.05 元。
   (4)判令五彩矿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 67,021,355.26 元。
   (二)诉讼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志义
   住所:河北省唐山南堡开发区
   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茂生
   住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人民东路 33 号
   第三人: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作功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饮马峡工业园区内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2、诉讼事由
    因五彩矿业未按《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2017 年 7 月 24 日向唐
山中院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要求五彩矿业承担共计
25,970 万元的反担保责任。目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
院”)已对公司 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提起的诉讼作出终审判决,
均判决公司以 9,800 万元为限,对青海五彩矿业持有的青海五彩碱业的 49%范围
内相应价值的股权有权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提起的诉讼唐山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截止 2018 年 5 月 7 日,五彩矿业尚未履行反担保责任,给公司造成了资金占
用损失。根据《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因五彩矿业未及时履行反担保义务,公司
自代偿之日起产生了代偿资金的利息损失。五彩矿业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公司上述三笔代偿资金利息损失,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7 日,利息损失
共计 2,356.63 万元。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唐山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彩矿业以9,8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
2016年1月4日银团收到公司代青海五彩碱业偿还银团贷款并发出《履行担保责任
确认函》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5月7
日,利息损失为1,089.14万元。
    (2)判令五彩矿业以9,8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
2016年7月1日银团收到公司代青海五彩碱业偿还银团贷款并发出《履行担保责任
确认函》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5月7
日,利息损失为862.13万元。
    (3)判令五彩矿业以6,37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
2017年1月3日银团收到公司代青海五彩碱业偿还银团贷款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5月7日,利息损失为405.36万元。
    (4)判令五彩矿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共计 2,356.63 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因青海五彩碱业保证合同纠纷累计涉诉金额为
35,028.77 万元。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提起的诉讼河北省高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在唐
山中院进行了执行立案,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提
起的诉讼河北省高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已向唐山中院申请执行立案,唐山中
院已受理。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提起的诉讼唐山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2016 年 7 月 27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5 月 20 日、2017 年 7 月 5 日、2018 年 3 月 10 日、2018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因本次诉讼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
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五彩矿业任何形式的补偿款。为最大程度的保
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依法处理本次纠纷。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累计为青海五彩碱业代偿银团贷款 66,453 万元。
    目前,青海五彩碱业生产经营一切正常,盈利能力持续向好。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总资产 282,770 万元、净资产 104,087 万元;2018 年 1-3 月份,实
现主营业务收入 48,192 万元,净利润 4,297 万元。公司将继续督促青海五彩碱
业不断提升经营效率、积极寻求和把握市场机会,继续提高盈利能力,随着青海
五彩碱业现金流的逐渐好转,其将偿还公司代偿资金。
    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