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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友化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1-18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19-002 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本次涉诉金额:6,592.15 万元及前三起诉讼合计涉诉金额 25,970 万元所
产生的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
负面影响。


    2019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
中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提起的两起关于与青海五彩矿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做出一审判决。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五彩碱业”,公
司持有其 51%股权)的另一方股东五彩矿业(持有青海五彩碱业 49%股权)未按
《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
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向唐山中院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一”)。同日,公司
就因与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2017
年 7 月 24 日提起的三起诉讼合计涉诉金额 25,970 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向唐山
中院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二”)。案件的起诉、受理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8-022 号)。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2017 年 7 月 24 日提起
诉讼的起诉、受理、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2016 年 7 月 27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5 月 20 日、
2017 年 7 月 5 日、2018 年 3 月 10 日、2018 年 3 月 29 日、2018 年 7 月 6 日、2018
年 9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一)诉讼一的判决情况
    2019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出具的(2018)冀 02 民初 225 号《民
事判决书》,对诉讼一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65,921,460.21 元为限,对被告青海五彩
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第三人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的 49%范围内相应价值的股权
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 376,906.78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 381,906.78 元,由被告青
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二的判决情况
    2019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出具的(2018)冀 02 民初 224 号《民
事判决书》,对诉讼二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 9,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
息至该 9,800 万元的反担保责任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 9,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
息至该 9,800 万元的反担保责任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 6,37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 月 3 日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
息至该 6,370 万元的反担保责任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9,631.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 164,631.5 元,由被告青海
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本次判决结果,
依法处理本次纠纷事项。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2017 年 7 月 24 日提起
的诉讼,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五
彩矿业所持有青海五彩碱业 49%范围内合计价值 25,970 万元的股权已被司法拍
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的拍卖价款。
    上述诉讼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唐山中院(2018)冀 02 民初 225 号《民事判决书》;
    2.唐山中院(2018)冀 02 民初 224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