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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友化工: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9-09-03  

						阿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19-035 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本次涉诉金额:6,592.15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


    2019 年 8 月 30 日,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提起的涉诉 6,592.15 万元的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
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五彩碱业”,公
司持有其 51%股权)的另一方股东五彩矿业(持有青海五彩碱业 49%股权)未按
《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
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
    2019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65,921,460.21 元为限,对被告青海五彩
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第三人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的 49%范围内相应价值的股权
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 376,906.78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 381,906.78 元,由被告青
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件的起诉、受理、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2019
年 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2 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2 号)。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被告五彩矿业对唐山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于 2019 年 1 月 20 日依法向
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院出具的(2019)
冀民终 4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76,906.75 元,由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河北省高院对本次诉讼所做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已审理终结。为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依法处理本次诉讼。
    因与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向唐山中院提起的涉
诉金额为 25,970 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讼,唐山中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公
司胜诉。五彩矿业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目前待二审判
决。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涉诉金额
为 6,592.15 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讼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院(2019)冀民终 44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