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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小商品城: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3-02  

						    证券代码:600415                证券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临 2018-008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诉讼金额:合计 113,675,739.2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3 月 1 日,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城贸
    易”)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送达的传票、
    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诉讼金额(元)    目前进展
1        (2018) 中国银行股 浙江义乌中 信 用 证 113,675,739.29              尚未开庭
         浙 07 民 份有限公司 国小商品城 纠纷
         初 18 号      义乌市分行    贸易有限责
                                     任公司、浙
                                     江中国小商
                                     品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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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
     被告: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浙江中国小商
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二)、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09 年 1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 2009 年质总字 003 号《保
证金质押总协议》,约定:本合同的主合同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自 2009 年 1 月
20 日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协议,其中约定其属
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
利息、因被告一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质权效力及于保
证金所生利息,原告有权占有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
    2017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一先后签订了三份《开立国际
信用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同意原告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办理信用证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被告一将于信用证约
定的付款日或者原告要求的其他日期(以日期较早者为准)前一个工作日内将备
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原告开立的帐号,以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原告亦有权
主动借记被告一在原告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作为备付款对外付款;如因被告一存
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原告对外垫付应付款项,被告一应清偿上述款项;对人民
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以日息万分之五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本合同属于原
告与被告一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2009 年质总字 003 号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项
下的主合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由被告一提供保证金质押;出现合同
约定的违约事件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损失;
等等。
     2017 年 2 月 21 日,原告依被告一申请开立了编号为 LC2717317000004 的
国际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 7,100 万元,被告一缴纳保证金 1,420 万元。上述信
用证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到期,因被告一账户内备付金不足,原告在扣除保证金
及利息、以及被告一其他帐户内资金后,实际为被告一垫款 48,496,241.45 元,
之后原告又催收回部分款项,被告一尚欠原告垫款 21,814,911.57 元。
    2017 年 3 月 8,原告依被告一申请开立了编号为 LC2717317000013 的国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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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证,金额为人民币 6,275 万元,被告一缴纳保证金 1,255 万元。上述信用证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到期,因被告一账户内备付资金不足,原告在扣除保证金及利
息后,实际为被告一垫款 50,180,458.71 元。
    2017 年 3 月 22 日,原告依被告一申请开立了编号为 LC2717317000019 的国
际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 4,075 万元,被告一缴纳保证金 815 万元。上述信用证
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到期,因被告一账户内备付资金不足,原告在扣除保证金及
利息后,实际为被告一垫款 32,587,295.87 元。
    上述信用证项下,被告一至今尚欠原告垫款合计为 104,582,666.15 元。
    2016 年 7 月 25 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函》,确认对于被告一向原告申请
授信 15,000 万元用于转口贸易业务知晓并予以监管,并确认一旦发生风险事项,
被告二会出面协调,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认为其系基于被告二出具的
《函》,才与被告一开展了上述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
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证垫款人民币 104,582,666.15 元,并支付利
息 8,500,465.11 元、复利 242,608.03 元(利息及复利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此后按相同标准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5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
    2018 年 2 月 11 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7 民初 18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存款
人民币 113,675,739.29 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本次公告的诉
讼事项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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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参考有关专业意见及判决结果等,
按最佳估计数计提准备。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7 民初 18 号《传票》、《应诉通知
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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