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小商品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HONG 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2 号楼(国浩律师楼 )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二〇一八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小商品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小商品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浙江中国小
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下午 2 时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旻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 9:15- 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小商品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至 2017 年 5 月 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89,002,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868%。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92,42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495%。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
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会议通知》
对议案 6、7、8 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小商品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表决情况进行了
       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
       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序号                              股份数(股)                                                      比例(%)
                                                      (%)     (股)    (%)        (股)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192,105,855       99.9901   314,645   0.0099         0           0.0000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192,105,855       99.9901   314,645     0.0099        0          0.0000
 3      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3,192,105,855       99.9901   314,645     0.0099        0          0.0000
 4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192,105,855       99.9901   314,645     0.0099        0          0.0000
 5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192,105,855       99.9901   314,645     0.0099        0          0.0000
 6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192,128,055       99.9908   292,445     0.0092        0          0.0000
        续聘2018年度财务和内控    3,192,105,855       99.9901   314,645     0.0099        0          0.0000
 7      审计机构及提请授权决定
        其报酬的议案
        关于未来12个月内拟发行    3,192,105,855       99.9901   314,645     0.0099        0          0.0000
 8      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不超过
        80亿元的议案

           其中,议案 6、7、8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
       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序号                              股份数(股)                                                      比例(%)
                                                      (%)     (股)    (%)        (股)
 6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53,759,663        99.8101   292,445   0.1899         0           0.0000
        续聘2018年度财务和内控     153,737,463        99.7957   314,645     0.2043        0          0.0000
 7      审计机构及提请授权决定
        其报酬的议案
        关于未来12个月内拟发行     153,737,463        99.7957   314,645     0.2043        0          0.0000
 8      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不超过
        80亿元的议案

             2、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小商品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