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19-054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按此格式编报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准则的修订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 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 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 及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财会【2019】8 号),要求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本 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要求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 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本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 起施行。 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 编制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对财务报表部分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并采用追溯 调整法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资产负债表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 款”两个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 款”两个项目。 利润表中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出“研发费用”项目; 新增“信用减 值损失”项目,将原列报项目“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号填列)”,作为营业利润加项,放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9】6 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 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①2018 年 12 月 31 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4,607,343,782.39 2,050,652,194.52 应收票据 458,789,146.23 2,030,447.14 应收账款 4,148,554,636.16 2,048,621,747.38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7,244,166,239.60 12,620,870,206.72 应付票据 7,192,289,476.04 5,683,450,000.00 应付账款 10,051,876,763.56 6,937,420,206.72 ②2018 年半年度受影响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合并利润表 母公司利润表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管理费用 1,473,248,973.45 846,769,295.17 1,108,943,161.15 580,103,744.02 研发费用 626,479,678.28 528,839,417.13 资产减值损失 149,849,901.74 116,941,398.76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 -149,849,901.74 -116,941,398.76 以“-”号填列) (二)会计准则修订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按新准则编制财务 报表,公司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 2019 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 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会计 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 的规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调整, 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执行本 准则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指标不产生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的规定, 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执行本准则对公司 2018 年度财 务指标不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9〕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不产生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意见: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