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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现代制药: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1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10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电话/Tel:(8621) 6061 3666 传真/Fax:(86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及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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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
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三)14:30 在上海市北京西路 1320
号 1 号楼一楼西侧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
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起止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25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34 名,代表股份 765,733,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97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斌先生及副董事长李智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
出席及主持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
董事、总裁杨军先生代为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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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控股子公司青海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参股公司青海制药厂有
限公司 45.16%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1        比例(%) 2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65,713,040          99.9973       20,950        0.0027         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3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8,119,781          99.9732       20,950        0.0268         0             0.0000



       2.《关于拟与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就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44,725,120          99.9855       20,950        0.0145         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1
    所有表决结果中票数统计的单位均为股。
2
    表决情况中的“比例”,是指所对应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中的“比例”,是指所对应票数(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比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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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8,119,781    99.9732     20,950        0.0268      0         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620,987,920 股,回避表决。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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