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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仰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5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等事项。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 14 点 30 分在中南花园饭店南苑楼四
楼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伟兴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
东发出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
络投票结束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人数共 9 人,代表股份 104,783,6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5703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人数共 6 人,代表股份
104,747,4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5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3 人,代
表股份 36,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03 %。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
供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
         4.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聘亲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年度审计机构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
     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且在会议通知
     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共同参与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同意股
                                                      占出席
                                                                                    表决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会议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东所持
                                           (股)                    (股)     (股)
                                                      表决权
                                                      的比例
                                                      (%)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04,758,452   99.9760     25,200     0      通过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04,758,452   99.9760     25,200     0      通过

 3      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04,758,452   99.9760     25,200     0      通过

 4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04,758,452   99.9760     25,200     0      通过

 5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04,758,452   99.9760     25,200     0      通过

 6     关于聘亲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年度审
                                        104,762,052   99.9794      100     21,500   通过
       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3
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 5 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4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陈喆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胡红明


                                           ________________
                                                李琴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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