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台 (武 汉)律 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⒛19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湖 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北京金 台 (武 汉)律 师事务所 (下 称 本所 )接 受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下 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 “ ” “ ” 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 称 《公司法》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 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 “ ” 件及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 《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验证 ,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 司于 ⒛ 19年 8月 26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 《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 于 ⒛19年 8月 28日 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Ⅵ叩叩。sse。 cOm。 cn)上 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该 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 、股权登记 日、会议 日期 、地 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股东出席会议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等事项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 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⒛19年 9月 18日 1茌 点 30分 在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 628 号亚洲贸易广场 B座 1518室 召开 ,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梁辉先生主持 。 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间段 ,即 9∶ 1⒌ 9∶ 25,⒐ 30-1⒈ 30, 1⒊ 00-1⒌ 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 15△ ⒌00。 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董事会 己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⒛ 日前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 东发出通知 ,会 议时间、地 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现 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 络投票结束时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 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 《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 、身份证件 、 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表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及授权代 理人人数共 29人 ,代 表股份 67,115,狎 9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M。 31∞ %。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 理人人数共上 人 ,代 表股份 62, 518,262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31.962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27人 ,代 表股份 4,⒆ 7,217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2.3539%。 经验证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授权代理人代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均 为截 至 ⒛ 19年 9月 12日 股权登记 日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股 东代理人提 供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 (三 )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 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 经查验 ,本 所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出 席 、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 合法律法 规 、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此 外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议事项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且在 会议通知 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 ,本 次会议推举 的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参与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 (三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 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进行的表决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注 :该 表标题栏中的 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 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 投票议案 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烛 序号 议案名称 同 意 (股 ) 反对 (股 ) 弃 权 (股 ) 表决结果 表决权的 比例 (%) 1 关于修改公司章 °^ 66, ° 179 312,300 0 99,5346 通过 程 的议案 2.关 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所有议案均未涉及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议案和涉及优先股 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 经审查 ,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 、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人员 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事 宜 ,均 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合规、真实 、有效 。 本所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 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三份 ,经 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本 页无正文 ,为 签字页) 负 责 人 : `'. 经办律师 : k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