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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仰帆: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22  

						                         北 京金 台 (武 汉)律 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⒛ 19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湖 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台 (武 汉)律 师事务所 (下 称 “本所 ”)接 受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下 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年 四次临时股东
                                                        第            大会 (以 下简
    “
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 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 称 “ 《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 “ 《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验证                        ,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




     一 、关 于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召 集 和 召 开 程 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 司于 ⒛19年 11月 5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 ,审 议通过 了 《关于召开 ⒛ 19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 于 ⒛ 19
年 11月 6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⑾哪。sse。     com。   cn)上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 ,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 日、会议 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 、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股东出席会议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等事项 。
    ⒛19年 11月 15日 ,公 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⒛ 19年 11月 21日            1⒋   30点 00分 在武汉市武昌武珞
路 6⒛ 号亚贸广场 B座 1518室 召开 ,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梁辉主持 。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 间段 ,即            9∶   1⒌ 9∶ 25,⒐ 30-1⒈ 30,
1⒊ 00△   ⒌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 15△ ⒌00。

    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董事会 己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日 前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
东发出通知 ,会 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现 场会议结束时 间晚于网
络投票结束时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
及 《公司章程》的规 定 。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证件 、
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表 ,参 加本次股 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人数共       96   人 ,代 表股份   娟 130157 股 ,占 公司`总 股本的
23.5839 %。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人数共      0 人 ,代 表股份凵
股 ,占 公 司总股本 的    0 %。 参加 网络投票 的股 东人 数共     96 人 ,代 表股份
46130157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23,5839 %。
    经验证 ,网 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均 为截至 2019年 11月 15日 股权
登记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 东 ,股 东代
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 书合法有效 。

      (三 )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 司部分董事、监 事 、高管 、本所律师 。
    经查验 ,本 所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出 席 、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 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 、 关 于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议 案 及 表 决程 序 和 表 决 结 果
     (一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 关于受赠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51%股 权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与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拟审议事项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且在 会议通知
       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 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共同参与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

              (三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 据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注 :该 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
       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表决 意见

                                                         同意股 占出                          表决
序号            非累积 投票 议案 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席会 议有 效                         结果
                                               (股 )     表 决权 的 比    (股 )   (股 )
                                                           例 (%)
          《关于受赠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
 1                                           茌6130157       100           0       0          通过
              限公司 51%股 权的议案》


           2.关 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恒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天纪投资
       有限公司均 己回避表决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未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 决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经审查 ,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 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 论 意 见
           综上 ,本 所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 出席人员的资
       格 、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 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合规 、真实 、有效 。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经 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本 页无正文 ,为 签字页)




                           负 责 人   :




                                             泐永吉吉


                           经办律师 低矶



                                二 ○一 九年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